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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税政[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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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10:45
信息简介: 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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