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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藏国税发[2005]118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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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10:43 |
| 信息简介: | 对于我区各级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自治区级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暂定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