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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藏国税发[2009]13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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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10:07
信息简介: 金融机构所属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其他票据,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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