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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财社[2023]155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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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24:44
信息简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基金不得用于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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