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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藏政办发[2025]1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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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22:42 |
| 信息简介: | 矿山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矿山企业发生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