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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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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9:33 |
| 信息简介: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衢州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