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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市监法[2024]12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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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9:22
信息简介: 对涉嫌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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