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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医保联发[2024]21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浙江省省级单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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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7:37
信息简介: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职工子女个人承担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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