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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政办函[202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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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7:35
信息简介: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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