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发[2004]1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发[2004]1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苏国税发[2004]1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5:49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强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监管的必要性,严格按照总局文件及省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