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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函[2004]2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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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5:46
信息简介: 关于《通知》第二条,明确的是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总、分支机构及货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不是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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