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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函[2004]24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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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5:45
信息简介: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地要严格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的规定,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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