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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4]15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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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5:43 |
| 信息简介: | 如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39号文中列举的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清算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或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对已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补征的增值税,应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的增值税,进行一次结算,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原已多补征的增值税,应冲减出口企业的应纳增值税或直接由征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退库预算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010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