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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明电[2004]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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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5:22
信息简介: 对我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工商登记变更以及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变更主管国税机关的,接受地主管国税机关可凭纳税人原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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