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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4]41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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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5:19 |
| 信息简介: |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废旧物资直接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对其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