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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发[2005]1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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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5:15
信息简介: B、D、E、F、G类税务凭证的开具机关为省辖市级税务机关,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下放管理权限的,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H类税务凭证的开具机关应为省辖市级税务机关,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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