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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人社发[2025]4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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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5:12
信息简介: 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职业伤害人员,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有垫付费用的,垫付部分按规定支付至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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