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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函[2005]14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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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4:48
信息简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金陵帝斯曼树脂有限公司职工杭某分笔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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