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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5]1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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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4:47 |
| 信息简介: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 [1995]019 号)中的计税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以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