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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5]14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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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4:46 |
| 信息简介: | 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时,要严格审查《再就业优惠证》使用情况,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政策的类型、时限等信息,并在纳税人档案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发放信息上进行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