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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函[2005]第30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审批的免抵税额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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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4:39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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