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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5]20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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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4:37 |
| 信息简介: | 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的问题。除《办法》明确规定的审批权限外,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除呆帐损失外)以每次报损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项资产的报损不得化整为零(同一债务方的坏帐损失不得分次报批)。财产损失(除呆帐损失外)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转报县(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转报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