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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医保联发[2025]16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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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4:33 |
| 信息简介: | 2026年起,80岁以上医保参保人员(上年末已满80周岁)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最低报销比例逐步达到80%,起付标准与支付限额随大病保险规范政策同步调整,各地要根据基金运行等情况分步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