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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函[2005]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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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4:29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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