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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发[2006]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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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4:11
信息简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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