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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地税发[2006]15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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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56
信息简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审批类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管理情况,并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当期办理审批类扣除项目信息统计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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