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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6]28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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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3:53 |
| 信息简介: | 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在8月底前对本通知下发前本地区已取得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凡原许可条件仍然成立的纳税人,其已取得的有效期为两年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统一改按长期有效进行管理,并告知纳税人;凡原许可条件已消失的纳税人,应由各地市局或提请省局按照规定权限依法撤销其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