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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州地税发[2006]12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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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52
信息简介: 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请按苏地税三[86]31号第一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执行:转租房产的,对转租人的收入不征房产税,应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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