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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地税发[2007]6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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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15
信息简介: 对江北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江北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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