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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地税发[2007]7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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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13
信息简介: 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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