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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函[2007]8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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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09
信息简介: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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