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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函[2007]1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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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3:07 |
| 信息简介: | 各地要结合总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切实贯彻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11号),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条件,支持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保证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发票的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