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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函[2007]31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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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2:3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