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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发[2008]4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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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2:25
信息简介: 总机构在我省,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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