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苏国税函[2008]149号 江苏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苏国税函[2008]149号 江苏省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2:22
信息简介: 各地国税局应按规定及时对审出口收汇核销单数据,对审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各地国税局应根据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函。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将不对审电子信息,但各地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的远期收汇情况进行核查。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