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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函[2008]37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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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2:03
信息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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