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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函[2009]8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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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1:43
信息简介: 企业在以前年度按老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分别减少企业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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