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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地税发[2010]1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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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0:27
信息简介: 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同时也要加强与辖区所属证券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税款扣缴到位。证券机构预扣个人所得税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帐户,并将已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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