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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税字[1994]11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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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9:07
信息简介: 根据我省情况,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切面、湿面条、馄饨皮、凉皮、米皮、米线、米粉、凉粉、年糕、糍粑、春卷、粽子、面筋、饺子、包子、元宵等生面食,不包括挂面和副食品以及将上述食品速冻后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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