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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4]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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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9:03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没有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标准。我们意见,凡购进后列入固定资产目录,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均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