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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发[1994]9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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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9:01 |
| 信息简介: | 各地要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对当地的酒类企业和存在同类情况的企业认真进行检查,对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要按偷税论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