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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发[1994]10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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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9:00 |
| 信息简介: | 由于增值税的计算采取税款抵扣制度,因此,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后,新进入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持有者,应同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此之前,已进入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因多次流通,已无法确认与确保最初的仓单持有者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