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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发[2012]3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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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7:16 |
| 信息简介: | 明确个案批复办理主体。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作出个案批复。税务个案批复必须以省辖市级(含)以上地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县级地税机关不得作出个案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