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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12]85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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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7:14 |
| 信息简介: | 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照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额确定纳税人当年季度预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待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再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税收入额所对应的行业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