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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规[201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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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6:11 |
| 信息简介: |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