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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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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2:18 |
| 信息简介: | 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