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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规[201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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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2:10 |
| 信息简介: | 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