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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规[2014]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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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2:04 |
| 信息简介: | 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