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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规[201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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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9:20 |
| 信息简介: |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