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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财综[2016]18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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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9:13 |
| 信息简介: |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